小说网侵犯著作权
❶ 做一个免费的小说网站属于侵权吗
如果能做抄到以下几点就可以不算袭侵权 发布到自中国站时必需注明出处、尊重原创 小说内容有所改动 或者标题改动也不算侵权 非盈利型的中国站不算侵权 总之:要想不触犯到法律的话就得打擦边球,你的中国站不能以已经出版等类的小说来盈利,这样做肯定会犯法,任何侵权后又以盈利为目的的行为就会触犯法律,因为这涉及到了金钱的问题,只要你的小说中国站别拿这些有著作权的小说去盈利一般没人会管,这种中国站实在太多了,只要把著作权人的署名注清,把转载的地方注明就行
❷ 在盗版网上下载小说是网络著作权侵权吗只自己看犯法吗,如果犯法会怎样
在盗版网上下载小说,只是自己看的话没什么大问题,要知道网络传输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构成要件:对著作权人享有权利的作品进行数字化传输的行为未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网络传输是属于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未经授权是指行为人使用他人作品没有征得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的同意,包括没有取得任何著作权使用许可、超越著作权许可使用范围。
侵权行为人主观存在过错。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包括网络传输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在内的一切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人权利受到侵害。因网络传输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权利人受到的侵害主要是著作财产损失,包括权利人现有财产的减少、应得的许可使用费的灭失、使用人通过使用获得的利益等。
行为人的网络传输行为与权利人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通过网络传输他人作品的行为是导致著作权人受损害的原因时,行为人的网络传输行为才能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
❸ 同人小说是否侵犯著作权
同人创作分两类。第一类同人创作仅仅使用了原著的人物姓名、性格等版静态要素,而不涉权及人物的复杂关系或者个性化情节;第二类同人创作不但使用了人物姓名,性格,还涉及到原著中部分复杂的人物关系和情节。对于第一类同人作品,在著作权法上难以认定存在侵权。原因是人物姓名和性格,前者难以构成作品,而后者属于“思想”范畴。但是,如果在营销方面不注意和原著足够区分,却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者搭载他人商誉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二类同人作品实际是利用他人作品内容并进行改编的“演绎作品”。由于同人作品对他人原著的改编往往是颠覆性的,这就意味着第二类同人作品很容易侵犯原作者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改编权。同时,对于大量使用原著情节和人物关系的改编而言,早已超出合理范围,难以构成合理使用中的“适当引用”。
❹ 自己收集的小说免费发到自己网站上算是侵权吗
一、你的行为涉嫌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建议及时罢手。
二、详解如下:
1、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三、补充解释:
1、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2、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❺ 我做的是盗版小说网站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请问后果是什
以侵犯商标权的犯罪为例:
包括: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以及伪造
侵犯知识产权罪
、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以侵犯专利权的犯罪为例
主要是指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利权书,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利权,
以侵犯著作权的犯罪为例:
主要指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等形式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的犯罪。
❻ 如何判定网络小说版权保护被侵权
网络小说是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著作权中的抄袭和剽窃是相同的概念和行为,都回是指把答别人的作品的整体或一部分占为己有,以所有权的名义对外发布的行为。接下来八戒知识产权与您一起来探讨如何判定网络小说是否被抄袭?网络小说版权保护侵权行为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去考虑:①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的违法性是指抄袭行为必须是法律所禁止的,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②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这里是指抄袭网络小说的行为。③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网络小说的抄袭结果是网路小说的抄袭行为导致的。④行为人有过错。这里八戒知识产权著作权法律律师认为:对于侵权行为,我国法律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实施了侵权行为,其行为对著作权人造成了不良影响,侵权人就应当对著作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网路小说的抄袭行为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不仅要有违法行为,还要产生了损害事实才能构成侵权行为。
❼ 网络小说侵犯版权,网站承担什么责任
对于网络著作权侵权,我国从法律和制度的层面确立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回侵权的归责原则,最为典型答的即“红旗原则”和“避风港原则”。
避风港原则的核心内容是“通知+移除”,如果符合此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即可免责。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红旗原则”,是避风港原则的例外情况,指如果有关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和情况已经像一面鲜亮的红旗在网络服务提供者面前公然地飘扬,以至于处于相同情况下的“理性人”或“善良诚信之人”明显能够发现时,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鸵鸟政策”,像一头鸵鸟那样将头深深地埋入沙子之中,装作看不见侵权事实,则同样能够据此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至少应该知道侵权材料的存在。那么这时候网络服务提供者同样要承担连带责任。
❽ 做小说网站,怎样做不会有侵权的问题
你说的小说网站有两种做法,法律效果不一样:
一、自己建设网站,自己提供内容。
你自己提供内容的行为在著作权法上叫做信息网络传播,应该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除非该小说已经过了保护期(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其实这样的小说也很多。
自己提供内容,包括自己把手头的拥有的小说上传到网站,也包括你把其他网站的小说复制过来。
二、自己建设网站,由网站的用户上传小说。类似于土豆网的模式。
这种情况下,你没有对作品进行网络传播,传播作品的是上传小说的用户。该用户如果未经许可,上传尚在保护期内的小说,该用户侵权。
此时,你的身份是“网络空间服务商”,具备以下条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总,在第二种情况下,你侵权的风险小多了,也没有义务对小说是否侵权进行事前审核。你的主要义务就是: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删除该小说。
你提到你只是为了分享。对他人作品进行网络传播,不管是否是商业性质,都要取得许可。
你把觉得好的书籍原创人、出版社等信息发到网上,没有问题,不侵权,只要不发布内容。在你的表述中适当引用书中内容,符合“合理使用”,不侵权。
有些网站也注明:版权归原创所有,如有侵权请通知,然后删除。 这种网站如果属于第二种情况,声明合法,只要其履行事后删除义务,不侵权。
确实有一个关于转载他人已发表作品不用取得许可(但要付报酬)的规定,但是该规定只针对报纸、期刊,不包括网站。
❾ 在个人网站上引用他人小说中的文字算不算侵犯著作权
不算,但请注明来源,最好能先和作者联系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