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小说侵权的特点
Ⅰ 网络小说侵权问题
呵呵,你想太多了,你如果说出版了,得到了钱。书里里面场景还惊人的相似,同名同姓还同情节,可能会可以告你侵权,不过哪个作家会那么闲。再说你只是用了名字而已啊
Ⅱ 网络侵权有什么特点
(1)将网络上他人作品下载并复制光盘,如学术网络上电子布告栏他人发表的文章,下载复制到随书赠的光盘,同杂志一并出卖。
(2)图文框连接,此种行为使他人的网页出现时,无法呈现原貌,使作品的完整性受到破坏,侵害了著作权。
(3)FTP文件传输系统,行为人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件上载或下载非法使用;超越授权范围的使用共享软件,使用期满不进行注册而继续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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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界定:
网络案件具有不同于其他类型案件的一些显著特征,如网络空间的全球化、虚拟化、非中心化等特点,这些特点无疑动摇了传统管辖的基础,使法院对网络民事侵权纠纷的管辖面临挑战。网络是技术含量极高的领域,其举证、质证、确认救济方式无一不与技术有着密切联系。
确认管辖权时,还要对法院能否应对技术问题加以考虑,在审级上加以限制,或由一些具备条件的法院集中受理,从而为案件的及时解决创造便利条件。
中国应加快网络立法,尽快解决传统法律不适应网络空间之处,弥补司法解释的不足,借鉴外国的司法实践,针对网络特性,制定出一套适应中国当前司法形势的管辖制度。具体可表现为坚持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则。
对侵权行为地认定,赞成《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观点,“侵权行为地”是“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侵权结果地的认定首先应坚持禁止一定因素作为确认管辖权的基础,同时应确立合乎国情的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因素,如被告对侵权结果地预知并故意希望侵权结果在该地实现,则这类侵权结果地的法院享有管辖权。
Ⅲ 网络小说侵权问题,高手进。
如果没抄有合同自然一点问题没有;有合同约束的话就有侵权的嫌疑。
建议你可以以这五十万为大纲,重新写一遍,即使有很多相似也没有关系。现在很多网络小说即便明摆着抄袭也没人管的。 一般也没人会状告你,除非你凭借这本书成为了像番茄土豆那样的大神,赚了几十上百万RMB;如果只是一般的混混,拿点全勤低保什么的完全没问题。
Ⅳ 网络隐私权的侵权特点
侵权产生的容易性
网络隐私的载体是具有虚拟性质的网络,其不可触摸性导致了私人空间、私人信息极其容易受到侵犯。网络的高度开放性、流动性和交互性的特性决定了个人信息一旦在网络上传播,其速度之快、范围之广以及任何人攫取之便捷将无法控制,使得侵权变得十分容易,而救济变得相当困难。
侵权主体和手段的隐蔽性
关于侵权主体的界定,一般是存在很大困难的。因为网络的虚拟性是侵权者用以保护自身身份的屏障。他们在窃取用户信息时可以不留任何痕迹,他们也可以应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把整个侵犯过程做得无声无息,甚至他们可以变换不同的身份,所以用户根本不知道是谁盗用过自己的信息。即使会留下痕迹,由于网络的更新速度之快,等到用户发现被侵权时,“证据早已不复存在”。网络用户在通过网络进行收发email、远程登录、网上购物、远程文件传输等活动时,均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非法收集个人信息,并用于非法用途等。整个过程用户可能浑然不知,甚至在造成侵权结果发生后,用户仍处于茫然的状态。
侵权后果的严重性
由于网络的易发布性和传播性,网络信息的发布具有了更快的传播速度及更广的传播范围,极其可能造成用户个人私密资料的泄露,造成重大的物质损失。同时有可能给用户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给用户身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侵权的空间特定性
侵犯网络隐私权,其侵犯的客体必须以网络作为其载体,有别于现实环境中的隐私侵权。现实环境中的隐私侵权的载体之广泛,可以是任何人、任何物,但侵犯网络隐私权所发生的空间是特定的也是唯一的,即网络。
Ⅳ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点包括哪些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要法律特征是:
(1)、侵权对象的多重性
著作权具有权利的多重性及可分性特点,包含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其中著 作财产权又包含复制、表演等十多项权利。上述权利既可独立行使,也可结合行使。 相应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也会表现出这些特点:一是财产权与人身权同 时被侵害;二是多项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此外,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 还包括合同债权,如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2)、被侵害主体的特定性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主体,一是对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其他著作权人包括通过继承、接受遗赠、根据委托关系而获得著作权的 权利人,即作品使用权利的受让人,如享有专有著作权的人。这些都是与著作权有着 直接或间接联系的特定主体。
(3)、侵权行为表现为使用他人作品的非法性 一是使用他人作品未经权利人允许;二是使用他人作品无法律根据,包括不按著作权法规的使用条件使用他人作品。
(4)、侵权形式的多样性
Ⅵ 网络小说的特点
1、口述形式,贴近生活。
2、开篇展现诱惑,隐藏重点,小说写到中间一定要穿插曲折剧情,在男主角终于得到女主角之后,大结局铁定是悲惨结局,不会是那种从此之后王子与公主过上了幸福的生活。
3、人物特点,男穷女性感,男主人公各方面条件相对平凡,但是思想极度龌龊……最根本的特点是擅长意淫,符合大众猎色心理,够不够格的先去凭空去想像一番;女主人公,大众情人类型,年龄无所谓,花样年华,或半老徐娘也可,但是一定是极性感,胸大,性格孤僻,难接触,冷傲公主一个,一般出场定位为男主角的上司或者同事,至少也是要在一个办公大楼或者高档写字楼内上班,是男主角多年的性幻想对象。
4、剧情安排,偶然事件让俩人从点头交情到能见面说话,然后男主角帮了女主角一个大忙,有恩,然后俩人出去吃饭,了解内心世界,暴露女主角苦闷阴私事男主角大为同情,这个时候身体接触为拥抱,之后女为主动,发展到这里,男主角基本已经去参观过女主角的驻地闺房,并结结实实意淫了一把,如果女主角有妹妹或者半大闺女的话,男主角也在参观过程中捎带着一起意淫了,女主角会不避讳地守着男主角在家洗澡(关着浴室门,男主角在客厅意淫着并且心情激动到了极点,女主角从浴室出来时,一定会是半掩着睡衣,双峰高耸若隐若现,故意让男主角能约莫着看个大概,但是到此嘎然而止不会有接下来的事情发生,都矜持着呐!);剧情发展到这里,顺水成章地应该男主角就要顺利占有女主角,其实不然,剧情出现曲折,暴女主角黑幕,例如来自于上司的性骚扰或者幼女时期的悲惨往事,男主角此时要进行激烈的心理斗争,做良心与邪恶的大抉择,这期间要穿插出现多个性感女配角来加大剧情的跌宕起伏。临到大结局,癞蛤蟆吃上了天鹅肉,男主角终于得手了,但是他的心情一定是很沉重,女主角要么不辞而别,要么暴病需医。。。。
5、小说里的出场人物都是白领,属于那种日常闲散时间比较多的人,地点除了高档写字楼就是go-vern-ment机关,男女主角无一例外都爱整洁讲卫生。反派人物为大款或者高级领导,思想肮脏为人邋遢,铁定是一掷千金的冤大头无疑,且垂涎女主角多年未得手,根据剧情安排,这些强势人物还要对男主角进行人身攻击威胁,金钱或者高级职位诱惑,男主角意志坚定,断不受此诱惑,一心以上女主角为己任,虽艰辛万难也再所不辞。
6、小说里要穿插一些时事新闻,并安排为故事某方面背景,强调剧情真实感。
7、常见名词,宝马,保时捷等名车,各小资品牌服饰香水以及化妆用品,以及大量的国外品牌和英文单词在小说里不断穿插出现。
8、小说里使用率最高的名词是“乳房”,乳房——男主角前期多半是用眼睛来意会,中期用心来感受,后期多半用手来具体体会。一般这样的小说里对乳房的描写极其详尽,对其他部位则是点到为止、一笔带过。
9、性描写很粗放,几笔带过,说几个重点就完结,留下充分地想像空间,实为有意缩笔掩盖,否则与色情小说拉不开档次。
10、凑10条吧,按照套路剧情,头回俩狗男女做云雨事之时,男主角铁定因为心里紧张而导致阳痿,为女主角善意地安慰他不要伤心等等,然后在时隔不久地第二次,男主角又生猛无比,女主角愕然之余免不了嬉笑男主角一番
Ⅶ 如何界定网络小说侵犯名誉权
这怎么说呢,
小说里的人物都是虚构的,只有小说里的人物的特征十分像你的特征、行为等你可以去告,不过这个赢的机会很少,因为这又不是抄袭有证据可以拿出来。
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人格权的一种。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Ⅷ 网络著作权有哪些特征
网络小说网络上发表的一些作品,作者都拥有著作权,那网络著作权有哪些特征?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网络著作权有哪些特征网络著作权除具有传统的著作权的特点外,还具有一些独特特征:(一)在法定性方面法律对于相关著作权的确定晚于相关的司法实践。这是因为法律往往落后于时代的变化,从网络出现一来,知识产权领域发生了一系列的重大变化,一个就是知识产权的法定性受到挑战。作品上网后,成为网络上的共有产品,任何人只要一根电话线就可以得到该作品,而关于网络上著作权利益调整的法律,却没有及时出现。在法律确认网络著作权的地位之前,司法实践不得不援引大量的以往的著作权理论。同时,网络经济与传统经济的商业方法有很多共同点,传统的可以通过传统手段对抗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这就使的网络著作权的法律落后于现实。(二)地域性方面著作权的地域性是指著作权在依某国法律获得保护的哪个国家地域内有效。[3]著作权多为自动产生,并非国家授权产生,所以有人认为著作权没有地域性。传统的著作权有一定的地域性,在不同的地域使用作品要分别获得许可,传统的也没有域外效力。但是网络的出现,打破了这一规律。由于国际网络本身的跨国性特点,无法判断一件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应当依据哪个国家的法律,应当在哪个领域内有效,因此网络著作权的地域性几乎不复存在了。网络上作品的传播不受地域的限制,电子商务的拓展也使人们可以打破地域进行图书订购,利用版权的地域性对抗平行进口等做法受到挑战,著作权的地域性受到动摇。专家认为,网络作品著作权地域性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的总冲突。(三)专有性方面著作权的专有性是指他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许可,不得使用和享有该项著作权。[5]由于著作权不排斥他人创作类似或者雷同的作品,所以相对于专利和商标而言,著作权的专有性相对弱,但是这不等于著作权没有专有性。作品上网即意味着可能被使用,其著作权的占有权能就几乎为零。作品上网以后,作品在具有了无形性、高效性、方便性和普及性的同时,也大大的削弱了著作权的专有性。在网络环境下,网络使用者关心的是如何获得物美价廉的作品,他们获取的版权信息并不充分,对谁是版权人,作品的使用条件并不是很清楚,他们也不是很关心。真正的版权人却难以了解自己作品的使用情况,更不用说控制作品的不合理使用了。另外数字化的拷贝不仅和原件一样完美,甚至经过特殊处理,比原件更好。这不仅为盗版产品提供了生存的空间,更使版权人的经济权利无法实现。从这一方面讲,网络著作权没有了专有性。(四)表现性方面传统的作品都有自己的表现形式,如书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报纸,但是随着网络超文本结构的出现,文字作品,科学作品,美术作品,影视作品像集成电路一样被集中到一起,难分彼此,最终作品可能含概若干的作品类型,拿传统作品的分类来套用已经力不从心,如MTV、FLASH作品等。有学者建议增设立一种新的作品类型。不管结果如何,总的说网络著作权的表现形式颠覆了传统的区分著作权类型的意义。
Ⅸ 网络文学侵权表现在哪些方面
抄袭故事情节
Ⅹ 如何判定网络小说版权保护被侵权
网络小说是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著作权中的抄袭和剽窃是相同的概念和行为,都回是指把答别人的作品的整体或一部分占为己有,以所有权的名义对外发布的行为。接下来八戒知识产权与您一起来探讨如何判定网络小说是否被抄袭?网络小说版权保护侵权行为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去考虑:①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的违法性是指抄袭行为必须是法律所禁止的,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②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这里是指抄袭网络小说的行为。③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网络小说的抄袭结果是网路小说的抄袭行为导致的。④行为人有过错。这里八戒知识产权著作权法律律师认为:对于侵权行为,我国法律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实施了侵权行为,其行为对著作权人造成了不良影响,侵权人就应当对著作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网路小说的抄袭行为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不仅要有违法行为,还要产生了损害事实才能构成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