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小说侵权案例分析

魏船
魏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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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小说侵权案例分析

㈠ 如何判定网络小说版权保护被侵权

网络小说是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著作权中的抄袭和剽窃是相同的概念和行为,都回是指把答别人的作品的整体或一部分占为己有,以所有权的名义对外发布的行为。接下来八戒知识产权与您一起来探讨如何判定网络小说是否被抄袭?网络小说版权保护侵权行为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去考虑:①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的违法性是指抄袭行为必须是法律所禁止的,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②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这里是指抄袭网络小说的行为。③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网络小说的抄袭结果是网路小说的抄袭行为导致的。④行为人有过错。这里八戒知识产权著作权法律律师认为:对于侵权行为,我国法律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实施了侵权行为,其行为对著作权人造成了不良影响,侵权人就应当对著作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网路小说的抄袭行为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不仅要有违法行为,还要产生了损害事实才能构成侵权行为。

㈡ 网络小说侵权问题

呵呵,你想太多了,你如果说出版了,得到了钱。书里里面场景还惊人的相似,同名同姓还同情节,可能会可以告你侵权,不过哪个作家会那么闲。再说你只是用了名字而已啊

㈢ 关于侵犯著作权的案例分析

1、李某说法不合法。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故李某抗辩理由不成立。 2、李某侵犯张某著作权。适用于《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剽窃他人作品的”侵权情形(李某未经张某许可,原封未动照搬其作品,用于商业活动)。 3、李某的商标专用权有效期为2022年2月10日至2022年2月09日止享有商标专用权(李某胜诉); 商标被撤销、不保留申请记录,不享有商标专用权(李某败诉,商标被商评委撤销)。

㈣ 高分问题:关于版权和出版的一些法律上的问题.(案例分析)

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抗辩,应该能够胜诉:
1、诉讼时效的问题,看是否还在诉讼时效内。如果超出诉讼时效,直接向法院主张超过时效;如果没超,按下边理由抗辩。
2、主张出版社不具备出版人资质,出版物为非法出版物,不受法律保护。
3、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网站的读书网早期曾未经他们的同意就将他们出版的小说扫入网站提供免费下载造成出版社经济损失”的事实,出版社应该提供证据证明。其中,着重证明网站的小说是扫描的出版社的出版物(因为也有可能是作者提供的);造成损失怎么计算的?

㈤ 网络小说的盗版侵权,是属于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如果有涉案数额的区分的话,数额是多少

楼主是经营盗版小说网的话就是刑事案件了。金额是3w以上,或500本以上的侵权数量,回或5w点击,答或1000会员的,或其他条件的,都是可以归属刑事责任的。
直接销售的话犯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广告形式盈利则犯217条与(第215条)非法经营罪

㈥ 求一篇关于侵犯著作权的案例及分析

首先你要清楚什么要件才算侵犯著作权。
侵犯著作权的构成条件
著作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第16条规定了15种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但是根据本条规定,只有下列四种侵权行为可以构成本罪: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即指未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著作权人一般指作者,也可能是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演绎作品著作权由演绎人享有,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如其中的作品可以单独或分割使用的,其作者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其他权利由制片者享有,如果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其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任何未经上述人员同意而使用其作品的,均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发行是指为满足公众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印件。根据本条规定,复制与发行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整体行为,应同时具备才构成本罪,如果仅仅具备其中一个方面的则不符合本罪行为特征。当然不同行为人事先通谋而分别实施复制、发行的,属于共同犯罪,仍然可以构成本罪。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
出版是指把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的行为。出版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复制发行。出版者出版图书,一般需要经著作权人授权而取得对作品的专有出版权。专有出版权是指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以原版、修订版方式制作成图书并予以发行的独占权利。它是一种与著作权有关的重要权益,同样具有排他性,他人不得行使,否则构成侵权。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行为
这是一种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著作邻接权的行为。录音录像制作者即制作录音录像制品的人,由于他们不仅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更付出了相当的独创性劳动,对其制作的音像制品也依法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其音像制品的,当然是对其权利的侵犯。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
这是一种借他人之名非法牟利的行为。它不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 (主要是署名权),而且必然会影响他人美术作品的销售,从而间接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同时这种行为还欺骗了社会公众,对我国文化市场秩序具有相当的危害,因此应予以惩治。
值得探讨的是,本条把“制作”与“出售”以顿号分开作并列规定是否意味着有其中之一行为即可构成本罪?我们认为,结合构成本罪的前面三种行为方式,此处应理解为“制作并出售”或“为出售而制作”才构成本罪,这样其与“复制发行”和“出版”一样作为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之一才有其合理性。从主观上看,也只有既制作并出售或为出售而制作才能表明行为人具有营利的目的。
根据本条规定,上述四种情形还必须是违法所得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桩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支十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

㈦ 网络小说侵犯版权,网站承担什么责任

对于网络著作权侵权,我国从法律和制度的层面确立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回侵权的归责原则,最为典型答的即“红旗原则”和“避风港原则”

避风港原则的核心内容是“通知+移除”,如果符合此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即可免责。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红旗原则”,是避风港原则的例外情况,指如果有关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和情况已经像一面鲜亮的红旗在网络服务提供者面前公然地飘扬,以至于处于相同情况下的“理性人”或“善良诚信之人”明显能够发现时,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鸵鸟政策”,像一头鸵鸟那样将头深深地埋入沙子之中,装作看不见侵权事实,则同样能够据此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至少应该知道侵权材料的存在。那么这时候网络服务提供者同样要承担连带责任。

声明:本文是由会员魏船在2023-06-25 10:28:05发布,如若转载,请注明本文地址:https://www.pixivzhan.com/wangyou/3523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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