奸妇女小说阅读
⑴ 有一部小说写的是小山村的恶霸强占100多个妇女的 写的很狗血
有一部小说写的是小山村的恶霸强占100多个妇女的 写的很狗血?乡村小村医
⑵ 强奸和轮奸在量刑上有何区别两个人轮流强奸一个妇女,第一个是否不算轮奸求详细解释。
同样是以强奸罪里的轮奸情节加重处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是因为乙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也就是由于客观非他个人主观,只能说是乙犯罪未遂。(个人所言,仅做参考)
⑶ 写言情小说的作者,为什么大多数是女性
01
史密斯顿是美国宾夕法尼亚州一座享有自治权的市镇,莱德威在那里展开了自己的调查研究,访问对象是一组总计42人的女性言情小说阅读者,绝大多数是已婚已育妇女。她们大多是多萝西·伊文斯(20世纪80年代活跃于史密斯顿的言情小说专家,曾广泛呼吁镇上女性阅读言情小说)工作过的书店的常客。
事实上,正是大名鼎鼎的多萝西吸引莱德威到史密斯顿来的。
出于对言情小说的热爱,多萝西出版了名为“多萝西言情小说阅读手记”的一系列新闻信,并于其中依小说的“浪漫价值”为其设级排位。
新闻信连同多萝西对读者提出的阅读建议共同导致了一个规模不大却极具象征意义的言情小说阅读共同体的出现,而莱德威分析的焦点就集中在这个象征性的共同体上。
她通过调查问卷、开放式小组讨论、面对面采访、非正式讨论以及在书店观察多萝西与普通消费者进行现场互动的方式收集了大量一手材料。此外,史密斯顿女性所读之书目也吸引了她的注意力,她将对这些书目的解读作为一种补充性材料加以利用。
多萝西的新闻信对读者的购书类型极具影响力,这使莱德威意识到仅从当前书目的样本分析中得出结论是远远不够的。
为了理解阅读言情小说的文化意义,必须对大众的辨识力予以足够重视,考察读者对书目的取舍过程,研究哪些书能够满足读者需求,哪些不能。
02
在史密斯顿女性的心目中,理想的言情小说情节应当是这样的:一位独立且富幽默感的知识女性,在经历了种种怀疑、猜忌,乃至残忍、暴力之后,终于被一个男子的爱情征服;在恋爱过程中,该男子由轻率粗鄙而日渐成熟,直至成长为一个关心女性、甘愿供养女性的好男人——这也正是传统意义上女性对男性的期许。
莱德威如是解释:“浪漫幻景……并非关于发现一位格外有趣的生活伴侣的幻想,而是一种期望被关怀、被热爱、被肯定的特殊仪式”。这是一种“回报式”幻想:男人对女人施予关注与爱护,而女人亦应投桃报李。
不过,言情小说带来的幻景远不止这些。通过阅读这些小说,女性读者会忆起往昔的幸福时光,重返被“母性”之爱包容的年代。
女性
对此,莱德威援引乔多罗关于父权制家庭的观点指出,“在日常的再生产之中,存在一个失衡的基本结构……在社会及心理意义上,男性是被女性再生产出来的,而女性在很大程度上无法对其自身进行再生产”。
因此,阅读言情小说就成了一种虽渺小但绝非微不足道的情感再生产方式,是“一种虽转瞬即逝却脚踏实地的抵制方式,拒斥了将女性认定为妻子和母亲角色的整体性需求”。诚如莱德威所言:“尽管阅读小说是一种替代性经验,但由其生发的种种快感是真实可触的”。
我想,下述结论应当是合乎逻辑的:史密斯顿的女性之所以重视对言情小说的阅读,是由于小说带给她们的体验迥异于日常生活。读书不仅使女性在生计问题和家庭责任中获得放松与解脱,而且为女性开创了一个专属自己的时空,让她们得以专注于自身的需求、欲望和快感。此外,阅读言情小说还是一种转换或逃避的途径,女性读者可以从中获得异乎寻常的生活体验。
《解读言情小说》一书的最终结论是:想就当下阅读言情小说的文化意义给出绝对化的结论是非常难的。将注意力集中于阅读行为和将注意力集中于文本的叙事幻景往往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前者主张“阅读言情小说是一种抵抗行为,因为女性读者于其中暂时拒斥了社会强加于己的角色定位”,而后者声称“言情小说的叙事结构承载着对父权制社会实践与意识形态的重述与推崇”。研究者必须关注“行为之意与文本之意”之间的差异,只有如此方能对阅读言情小说的文化意义予以充分的理解。
⑷ 强'奸人妖算强'奸妇女么
看身份证明,是男的就不算强奸妇女。但也构成强奸罪
⑸ 小说善于男扮女装,以教授女子针线活计为名奸污良家妇女,刚开始遇到强盗,后来被骗到大太监家里把太监的所
http://bbs.rednet.cn/thread-12719597-1-1.html。好像是这个材料。
⑹ 强奸妇女并要挟大挟大概判多久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2)强奸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强奸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强奸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幼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轮奸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⑺ 古代妇女被假尼姑奸淫的小说
流氓战神,古代言情。师徒,母女,已婚妇女,尼姑····同收
⑻ 在中国强奸妇女有没有罪
在中国强奸妇女有没有罪?
当然有罪,我国法律有明文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强奸罪】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